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商业街经营**饭店。2019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朋友刘某某酒后到李某某经营的饭店喝酒,后朱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在**商业街**广场,朱某某将李某某打倒在地,致李某某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为李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与被害人和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20204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