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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3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屯。2017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同案人曹某某、全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26号的**KTV工作时,同案人曹某某收到上述KTV的“公主”王某某的微信,称其饮酒后在上址620房休息时上述KTV 332房的男客人徐某某进入该房间企图强奸其。后被告人朱某某与曹某某、全某某、蒋某某等人进入上述房间用拳脚将徐某某打伤。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肋骨骨折6处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与同案人曹某某、蒋某某共赔偿80000元给被害人徐某某,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并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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