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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7********,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溆浦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27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乘坐车辆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中路爱上酒吧门口路段时,因李某乙用脚踩座椅背部导致被告人朱某某的座椅被挤压,被告人朱某某便起身打了李某乙右眼部位一拳,致使李某乙的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文卿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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