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丰城街道**楼**栋**房。朱某某在2018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丰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同案人罗某甲(另案处理)一方的刘某某等人在新丰县**馆外面靠近县城第**小学那边的篮球场与被害人罗某乙的弟弟陈某某等人因骑小黄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期间,刘某某一方的人与陈某某一方的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刘某某等人在**美宜佳门口遇到陈某某等人叫来的被害人罗某乙,双方再次发生口角,但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某一方聚集了赵某某(另案处理)、罗某甲及被告人朱某某等十几人来到广东省新丰县**路**附近,被告人朱某某带了刀具来到现场。到了当晚22时许,在广东省新丰县**路**附近,同案人罗某甲、赵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罗某乙、李某某等人再次因之前矛盾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从而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手持刀具,并递了一把焊接水管的柴镰刀具给同案人罗某甲,并叫罗某甲砍被害人,罗某甲持该焊接水管的柴镰刀将被害人罗某乙的头部砍伤。随后罗某乙被送往新丰县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7月21日,被害人罗某乙经新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2020年9月7日,经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系因被他人使用锐器砍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右额角皮肤擦伤属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打架事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文丽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5册,散件若干,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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