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01957********,汉族,文盲,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8年9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达濠**市场摆摊卖鱼时,因争抢摊位一事与在该处摆摊卖菜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推倒被害人杨某某,导致被害人杨某某在摔倒过程中左手腕被其摊档上的铁皮割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标准。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达濠派出所投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铁皮(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市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出具的《报告》等书面证据材料;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鉴定书;5.证人郑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聪
2019年9月5日
附:1.案卷3册;
2.光盘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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