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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被告人朱勇,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0112110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寨下村野鸭塘小组12号,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寨下村野鸭塘小组1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均系瑞金市叶坪乡寨下村村民。2019年8月25日下午4时许,因为被告人朱某甲挖了被害人朱某乙家种植的树木,因此产生纠纷。双方先在电话中争吵,之后来到****小组的村道上。朱某甲与朱某乙在村道上再次争吵。争吵过程中,朱某甲抱住朱某乙的腰部将朱某乙摔倒在路边水沟内,朱某乙背部着地躺在布满废土碎石砖块水沟底,朱某甲则仰面朝天压在朱某乙身上,同时,朱某乙用手勒住朱某甲颈部。之后,双方被在场的村民拉开。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因损伤导致左侧第3至9前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朱某甲因颈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10月16日上午,朱某甲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甲家属向本院提交医药费等费用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讯问被告人朱某甲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因纠纷将他人摔倒,致被害人多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并积极承担被害人医药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跃滨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讯问被告人朱某甲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壹张。

4被告人朱某甲家属提交的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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