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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栋**单元**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佳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门口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朱某某将王某某砍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朱某某照片、到案经过、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某被伤害现场及王某某伤情照片、朱某某人身安全检查笔录、(2019)冀0606刑初77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信;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津迪安[2020]临床鉴字第6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增强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北省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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