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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在淄博高新区**草味物流仓库附近,因感情纠纷,用一把折叠款红色手柄匕首将彭某某捅伤,致彭某某脾脏被摘除。经淄博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之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马某某证言;被害人彭某某陈述;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淄博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伤残程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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