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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14日因精神病鉴定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14日经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1日;于2020年3月3日经淮北市杜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持刀到位于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的被害人朱某乙家中,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朱某甲持刀将朱某乙砍伤。经淮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甲曾患癔症,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本案中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徐州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持刀将他人砍伤,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

检察官助理:况倩倩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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