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14日因精神病鉴定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14日经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1日;于2020年3月3日经淮北市杜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持刀到位于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的被害人朱某乙家中,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朱某甲持刀将朱某乙砍伤。经淮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甲曾患癔症,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本案中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徐州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持刀将他人砍伤,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
检察官助理:况倩倩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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