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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鄢磊磊(另案处理)在天门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大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8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信息、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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