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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小学附近,被告人朱某某的父亲朱某甲与徐某某因车辆剐蹭问题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朱某某前来与徐某某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朱某某用拳头殴打徐某某致其左侧4、5、6肋骨骨折。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经自行调解,被告人朱某某近亲属赔偿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病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5.到案经过;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60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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