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0时8分许,在荥阳市贾峪镇**KTV门口,被告人朱**因其朋友与李**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朱**殴打李**,致使李**右额部、鼻子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5月28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到条、结案报告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赔偿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附:
1.被告人朱**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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