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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8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在其女婿朱某乙位于樊城区**镇**村**组的厂房外,因为厂房租赁纠纷与租户於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於某某用拳头殴打了朱某甲的头部和背部。朱某甲拿起厂房内的铁锹追赶於某某,用铁锹打伤了於某某的左胳膊肘,经法医鉴定,於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於某某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建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远方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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