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9********,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二七区**街**号楼**楼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朱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并将其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头部、胸部、腰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腰椎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现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急诊初诊病历及诊断书、110接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