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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地区**县,住**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4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下午,**县**乡**村村民朱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靳**在门前巷道处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殴打期间,双方倒地后,朱某某用膝盖朝靳**的脸部撞了几下,造成靳**鼻部受伤流血。靳**的伤情被**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西宁夏都手足外科医院诊断为:右侧鼻骨骨质欠连续,局部略塌陷。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靳**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玉金

2019年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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