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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3********,汉族,文盲,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组。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又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于2019年4月24日执行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3日二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6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1时许,澜沧县**镇政府易地办主任陈某某在**镇**社区(**移民点)组织**镇**村**组村民召开人居环境提升及劳务输出工作培训会。会上,被告人朱某某因质疑被害人陈某某开展移民工作的公平性及其提出的请求未得到满意的答复,遂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挑衅,扰乱会场秩序。被害人陈某某为了正常召开培训会议,劝解被告人朱某某离开会场,并告知会后再向其答复、解释。会议结束后,被害人陈某某叫被告人朱某某独自到会议室,在答复、解释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相互挑衅,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场人员劝拉不住,两人形成互殴之势,后被害人陈某某在追被告人朱某某的过程中被被告人朱某某使用块状混泥土抛打,击中其左侧太阳穴处。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逃离现场,并于2019年7月9日到上允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26日经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4册、光盘2张、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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