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鲁甸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鲁甸县**镇**村**号家门口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抓打,朱某某用手将王某某的右眼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出院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钟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勇
检察官助理:铁光佼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见刑事侦查卷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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