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蚌埠市蚌山区**社区**村新**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当年4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6日晚23时许,朱某某、孟某丁二人在凤阳县**镇孟某甲家中因敬酒问题产生矛盾并引发争吵。期间,孟某丁摔酒瓶将自己左手划伤。各自散去后,孟某丁认为其左手受伤与朱某某有关系,又和同伴驾车找到朱某某,要求朱某某对其左手受伤负责。朱某某、孟某丁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发生互殴,被旁边的人拉开后,朱某某与孟某丁继续站在路上争吵,后二人又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朱某某将孟某丁打摔倒在地,在摔倒时,因孟某丁左手受伤,孟某丁只能用右手撑地,导致孟某丁右手第一掌故骨折。经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孟某丁右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朱某某和被害人孟某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
3、何某某、魏某某、孟某乙、孟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孟某丁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况,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6-8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胜利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等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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