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5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工业园**一部车间因工作碎事发生口角,二人相约单挑。随后,朱某某与常某某来到上述车间**门附近一斜坡发生打斗。二人在打斗过程中,朱某某拉扯常某某,导致常某某的膝盖跪在地上,致常某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常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随后,朱某某还打了常某某一巴掌。常某某因受伤坐在地上无法起来,朱某某则离开案发现场。随后,保安黄某某向朱某某了解情况并称要报警。朱某某则同意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将朱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破案后,朱某某与常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朱某某向常某某支付100000元赔偿金,常某某亦表示谅解朱某某对其故意伤害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朱某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保证人傅世国,联系电话134********。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