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4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阿拉达尔吐苏木**嘎查**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邻居张某某在阿拉达尔吐苏木**嘎查**艾里朱某某家院里,因修围墙一事发生争执,朱某某打了张某某面部一下,致其倒地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君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扎赉特旗阿拉达尔吐苏木**嘎查**艾里**号,联系方式:1844736****
2.案卷2册、鉴定意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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