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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区**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9时46分,在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村武藤综合运动中心,被告人朱某某因其弟弟被殴打一事,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打架,致使武某某受伤。经鉴定,武某某的颌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茶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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