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街**号,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9时许,辛集市**工地伙房门口,朱某某用拳头将黄某某打伤。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朱某某已与黄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存耀
检察官助理:田倩倩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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