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6日决定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14时许,在香河县五百户镇五百户村委会院内,被告人朱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朱某某用铁锨将王某某右手食指铲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绳立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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