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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5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和丈夫何某甲、儿子何某乙、女婿叶某某、某某某(何某丙前妻)在钟祥市郢中镇护城堤“唯美依阁”家具厂门前,为家庭财产处理一事与何某丙、郑某某发生纠纷。其间,朱某某抓住儿子何某丙要其留下处理财产问题,儿媳郑某某拉住何某丙要其离开,拉扯中,朱某某用拳头打郑某某面部右侧。后何某乙、叶某某亦上前拉扯何某丙、郑某某,由于路面湿滑不平,何某乙、叶某某、何某丙、郑某某四人摔倒在地。随后朱某某用手抓住郑某某头发、持拳头殴打郑某某面部、用脚踹郑某某胸部右侧,致郑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胸部右侧第四、五肋骨骨折。经鉴定,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丙、何某甲、何某乙、某某某、叶某某、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开忠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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