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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1********,汉族,大学本科,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佘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房与被害人佘某某因离婚纠纷发生冲突,后被告人朱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佘某某,致被害人佘某某头部及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佘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岳公物鉴(法临)字[2020]70号鉴定书;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品

检察官助理熊晨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66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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