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35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与邻居朱某乙家因宅基纠纷发生了吵架。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的妻子杜某某和其母亲宋某某因琐事与朱某乙妻子谷某某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朱某甲和赶来的谷某某弟媳妇常某某等人参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朱某甲将常某某甩倒,常某某胳膊被摔伤。经鉴定,常某某的右侧尺、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朱某甲赔偿被害人常某某现金15000元。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到睢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和收条;

2. 证人杜某某、谷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5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