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灵璧县,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4月5日至4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5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到德化县龙浔镇许厝附近欲进行嫖娼活动,因手机遗失怀疑被苏某某拿走,双方遂在路上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朱某某对苏某某实施殴打,并抢过苏某某携带的挎包翻找,后未发现其遗失的手机将挎包丢弃在原地并离开。经法医学鉴定,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德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监控视频说明、活动轨迹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致1人轻伤一级2处、轻伤二级2处、轻微伤2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