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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曾被被害人马某某殴打而伺机报复。2019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见被害人马某某坐在**镇**村理发店,便用拳头打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胸口和肩背部各一拳。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向浦城县公安局忠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永胜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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