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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2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手持菜刀进入开封市祥符区**乡束**村**组村民徐某某甲家中,将徐某某甲的头部、背部、手臂、左脚等多处砍伤,随后朱某某又窜至**村农村淘宝店门口,持刀砍同村村民刘某某的手臂,将刘排长的衣服砍烂。

经鉴定:徐某某甲肺破裂并手术修补、左足第2-5趾缺失的损伤成都属于重伤二级;脊柱棘突及横突骨折、躯体创口长度的损伤成都属轻伤一级。经司法鉴定:朱某某在本案中应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 书证:到案说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乙等人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况;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甲、刘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自己被砍的经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7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实了被害人的受伤等相关情况;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了讯问被告人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杰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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