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2”,绰号“猪崽哩”、“欠眼”,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76********,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金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6日被临时寄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同月1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曾因犯流氓罪,1996年10月7日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年初,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村的村民朱某1(另案处理)因宅基地一事与同村的朱某甲、被害人朱某丙兄弟俩发生矛盾。朱某1的外甥张某甲(已判刑)得知此事后,为帮舅舅出气,于1998年7月4日晚,伙同被告人朱某某、汪某某(已判刑)、聂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乘坐出租车来到**村,张某甲先到朱某1家中拿了一把长铳,随后由朱某1带路,同车的一行人来到朱某甲家大门外。张某甲先将铳搁在朱某甲家窗户上,铳口对准屋内,大声喊叫“出来、出来”,朱某甲没有出来。朱某某、汪某某等人就将朱某甲家门窗砸坏并冲进去,期间朱某某被朱某甲用钢筋打伤头部出血。与此同时,住在隔壁的被害人朱某丙听到打斗声,便从自家后门绕到前院,张某甲举起手中的长铳朝朱某丙开了一铳,朱某丙被击中胸部、当场倒地。张某甲、汪某某等人见状遂分头逃离现场。被害人朱某丙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丙系他人持铳开枪射击,弹粒击伤肺与心包造成破裂大出血而导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冒用弟弟“朱某2”的身份一直潜逃在外打工生活,直至2019年6月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朱某甲、苏某甲、路某某、张某乙、朱某乙、张某丙、陈某某、苏某乙、杨某某及张某甲、汪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98)鹰公月法医鉴字第05号法医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摄影卡片复印件)、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朱某某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玉燕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