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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杀人案)_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住临清市**小区,原**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4月9日被临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5月19日被临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3日,该院将本案依法报送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在临清市**小区的家中,因家庭矛盾,被告人朱某甲用平时使用的料理刀,捅刺妻子田某某右下胸背部,致被害人田某某死亡。朱某甲在临清市**小区其父母住处被抓获。经鉴定,田某某系右下胸背部受锐器作用致右肺下叶及右侧膈肌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等;2.书证:抓获经过、出警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仁召

检察官助理:刘露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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