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朱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16日、2020年1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天门市渔薪镇王湾村妻子王某乙娘家中,因双方离婚纠纷发生争吵,朱某某用左手将王某乙按在竹床上,右手持随身携带的电工刀多次朝王某乙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进行多次捅刺。后王某乙挣脱逃出屋外摔倒在路边,朱某某扔持刀在后面追赶,并在其背后捅刺两刀,后其在他人劝说下逃离现场。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6月8日,嫌疑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方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骁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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