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望都县**小区北门,强行要求闫某某下车。闫某某拒绝后,朱某某便用砖头将闫某某驾驶的周某某迈腾轿车车玻璃及车身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为9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敬涛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散页证据2张。
4.行车记录仪录像及小区监控录像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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