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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8〕8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望都县******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8年6月24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望都县**小区北门,强行要求闫某某下车。闫某某拒绝后,朱某某便用砖头将闫某某驾驶的周某某迈腾轿车车玻璃及车身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为9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敬涛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散页证据2张。

4.行车记录仪录像及小区监控录像光盘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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