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3********,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村。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4日重新收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收案。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淮南市从事贷款中介活动,2017年2月份,被害人谷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找到朱某某,朱某某在明知“时代公司”是一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套路贷诈骗的公司的情况下仍将谷某某介绍给“时代公司”的胡某甲(另案处理)借贷。胡某甲将谷某某带至“时代公司”后,谷某某将自己的日产天籁汽车抵押到“时代公司”借款4万元,实际所得借款35000元, “时代公司”以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虚增费用约5000元,并以“行业规矩”为由诱骗谷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6万元的合同,口头约定还款4万元,只要按期还款就没事,虚增费用仍需还本付息。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修理厂”后让沈某某、胡某乙(均另案处理)将谷某某的车开去安装GPS,胡某甲家访,沈某某让谷某某拿着合同约定数额的现金拍照“取证”,刻意制造资金流水。朱某某获利约2400元。后期由于谷某某无力还款先后两次联系张某某从“时代公司”办理现金贷款,分别是2017年2月底借款1.5万,打3万借条,每十天支付1500元利息,至本金还完;于2017年4月借款3.5万,打7万的借条,每十天支付3500元利息。两次借款均由沈某某拿借条上的足额现金给谷某某拍照“取证”,刻意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
3月下旬因谷某某的车开到外地未提前跟“时代公司”报备,被“时代公司”认定违约将车扣下。沈某某以不还钱就处理车辆威胁谷某某,要求谷某某支付共计3万元的高额违约金和拖车费,谷某某被迫再次通过被告人朱某某借款3万元支付违约金和拖车费。4月谷某某再次逾期还款,时代公司成员去扣车时发现车钥匙被换,于是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上门催讨,三人在谷某某家中对谷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谷某某还钱。后因谷某某实在无力还款,车辆再次被扣。“时代公司”再次以处理车辆威胁谷某某,谷某某的舅舅童某某帮助联系变卖车辆后还款6万将两笔现金贷款结清。谷某某承诺赎回车之后立马变卖车辆,拿变卖车辆的尾款支付所欠的车贷,“时代公司”将车归还谷某某,后谷某某离开淮南躲债。躲债前,谷某某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还款48025元。该组织找不到谷某某之后,多次安排胡某乙、胡某甲、武某某等人员上门催债,将门锁堵实,对联撕毁。
吴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张某某安排胡某甲、胡某乙使用谷某某签订的一张6万元、两张3万元(共计12万元)虚假借条、放款照片,找到律师汝某某提起诉讼。汝某某让三人将三张欠条的债务合并后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谷某某。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查封了谷某某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查封期限3年;于2018年2月21日,判决认定谷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某甲本金120000元,违约金3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套路贷”的借款模式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后以违约扣押车辆的方式敲诈勒索钱款,仍然介绍谷某某给该组织致使谷某某被敲诈勒索约5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情况说明 、户籍证明 、违法、犯罪经历、悔过书、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珍
2020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