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甘肃省金塔县**镇粮食局家属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1年6月22日被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1年12月16日被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1月25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8月2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3月30日被金塔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不批准逮捕被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因不批准逮捕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3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0月2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0日,李某借用王某某持有的信用卡套现2万元。同年10月26日李某为偿还借用的信用卡,以其所有的一辆广汽传祺GS5越野车质押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万元,约定还款日李某无力还款,后朱某某谎称其用李某质押的越野车做抵押向韩国华借款4万元,并再次借给李某2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到期后,李某无力还款,朱某某向李某索要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李某向朱某某还款1.5万元,双方在金塔县三千茶农茶楼商议还款,约定李某共向朱某某还款6万元,朱某某将李某质押的越野车还给李某。之后,李某向朱某某还款3.5万元,朱某某将车还给了李某,剩余1万元李某未支付,朱某某一直追讨。2018年1月31日,朱某某在金塔县云返超市门前强行将李某拦下,索要1万元违约金,并将李某殴打致伤,后李某分期向朱某某偿还了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金塔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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