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道**村。2019年9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我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五月前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与程某某通过快手认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二人约会时曾被朱某某抓住,二人保证不再来往,后二人仍保持联系。2019年8月17日中午,朱某某发现刘某某与程某某又相约见面,遂联系了其堂姐、姐夫、堂哥、表弟等人帮忙。当日14时许,在平邑县**街道**庄水库附近的小树林里将二人堵住,朱某某等人对程某某进行殴打,并开车将二人带至刘某某的娘家、平邑县**路一法律服务所等地,迫使程某某书写了赔偿朱某某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0万元的证明,后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用POS机从程某某的信用卡内刷取现金52999元,并从程某某的微信内转出3400元,当日19时许将程某某放走。期间造成程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与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退回现金56399元,并赔偿损失1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程某某、公某某等人证言;鉴定书;证明、转账记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敲诈的14万余元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雪芹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卷宗一册、卷外笔录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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