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1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居委会**路**号,住址海口市龙华区**西路**花园**阁**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辩护人:曲小舰,海南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前后,被害人邓某甲在海口市**园读高中的时候,通过同学符某某的介绍认识了校外人员被告人朱某某,之后朱某某和邓某甲经常联系。2016年11月份,朱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的一家赌博网络公司做客服,其联系在江苏省上大学一年级的邓某甲,向邓某甲推送赌博网站链接,并以赌博网站有“返利”引诱邓某甲在网站上赌博。邓某甲从此迷上网络赌博,开始不断的找身边的同学、朋友借钱用来网络赌博和偿还向同学、朋友的借款。
从2017年1月份至11月期间,邓某甲为了赌博和还债找朱某某借钱。被告人朱某某知道邓某甲虽然好赌欠债,根本无还款能力,但是邓某甲胆小怕事,家庭条件不错,母亲身体不好,怕别人上他家里吵闹要债,影响母亲身体,一上他家吵闹,邓某甲及其家人就会想方设法还钱,给邓某甲放高利贷追债很容易。因此,朱某某利用和邓某甲的友情,表面假装帮忙,实际上先后找来王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背着邓某甲将邓某甲的上述情况分别告诉王某某、曾某某、吴某甲等人,商量设套引诱邓某甲不断的借高利贷去赌博,再逼迫邓某甲还债,以谋取非法利益,并约定王某某、曾某某、吴某甲获利后要分给朱某某好处费。朱某某向邓某甲虚构曾某某是专业放贷人员,吴某甲有黑社会背景等虚假身份,分别与王某某、曾某某、吴某甲等人勾结,采取按月利息10%向邓某甲放高利贷,实际付款给邓某甲时先扣掉当月利息,但是欠条上签的金额却是没有扣掉利息的金额,在欠条上虚增借款金额; 或者按利息每日10%向邓某甲放高利贷;或者到期邓某甲还不上本息,就逼迫邓某甲重新签下金额虚增到原借条金额两倍的欠条,逼迫邓某甲还“债”;或者邓某甲被逼“债”还不上时,朱某某还介绍邓某甲在朱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吴某甲等人中借高利贷还高利贷,转换“债权“虚增“债务”。朱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吴某甲等人通过这样的方式,利滚利,逼迫并引诱邓某甲不断签下虚增了大量借款金额的欠条,不断虚增累高“债务”,逼迫邓某甲还“债”。邓某甲还不上“债”时,朱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吴某甲等人就采取打电话发微信骚扰、辱骂、以暴力威胁邓某甲及家人,殴打邓某甲,上邓某甲家里闹事等方式对邓某甲及家人进行逼迫,让邓某甲及家人紧张害怕,迫使邓某甲及其父母不得不按欠条偿还这些虚增的非法高额“债务”。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从2017年2月份开始以上述套路向邓某甲放高利贷,并介绍王某某以上述套路向邓某甲放高利贷,与王某某约定赚取的收益按三七比例分成。同时朱某某还借王某某的名义以上述套路向邓某甲放高利贷。朱某某和王某某陆续不断向邓某甲放高利贷,并采取上述套路追债。2017年4月20日晚,因邓某甲无法按期向朱某某、王某某偿还欠条上的“债务”,朱某某带领两三名男子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号**栋**房的邓某甲家,采用踹门、辱骂、威胁的方式向邓某甲及其家人催“债”。朱某某将现场拍摄的上邓某甲家催“债”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了王某某,并通知王某某赶紧找邓某甲还钱。王某某打电话向邓某甲催“债”,并吓唬邓某甲说已经派人上邓某甲家找邓某甲父母催债了,要求邓某甲赶紧让其父亲邓某乙帮忙还钱。2017年4月27日,邓某乙帮助邓某甲向朱某某还款35000元人民币。
2.2017年5月份以后,邓某甲输的钱和欠的债务越来越多,继续找被告人朱某某和王某某借钱。朱某某为了从邓某甲处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介绍曾某某、吴某甲以上述套路向邓某甲放高利贷,朱某某与曾某某、吴某甲之间约定好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成。朱某某、曾某某、吴某甲向邓某甲虚构曾某某是专业放贷人员、吴某甲具有黑社会背景,让邓某甲害怕。在向邓某甲讨债过程中,朱某某扮演好朋友角色,曾某某、吴某甲扮演暴力追债角色,逼迫邓某甲不断的通过向朱某某、曾某某、吴某甲等人借高利贷,借钱去偿其中另一人的到期借款,以“新债”偿还“旧债 ”,使邓某甲陷入借贷圈套,欠下的“债务”越来越多。待邓某甲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朱某某、曾某某、吴某甲便要求邓某甲签订远大于实际借款数额的欠条,向邓某甲的父亲追“债”。在邓某甲无力偿还欠条上的“债务”之后,朱某某、曾某某、吴某甲便采用上门找邓某甲父母催债的方式威胁恐吓邓某甲偿还欠条上的“债务”,并逼迫邓某甲让其父亲帮忙还“债”。
2017年11月20日晚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和曾某某、吴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店后的一个水吧喝茶,因邓某甲无法偿还“债务”,不敢与吴某甲见面,吴某甲打电话威胁邓某甲赶至水吧内与其见面。邓某甲赶至水吧后,吴某甲对邓某甲进行殴打,逼迫邓某甲当晚必须偿还“债务”。朱某某、曾某某趁机劝说邓某甲赶紧让家人帮忙偿还“债务”。邓某甲在朱某某、曾某某、吴某甲的暴力及“好言”相劝下,打电话让其父亲邓某乙帮忙还“债”。
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借款给邓某甲13110元人民币,邓某甲、邓某乙向朱某某还款共计约99134元人民币,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6024元人民币。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王某某借款给邓某甲88800元人民币,邓某甲、邓某乙向王某某还款共计120795元人民币,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1995元人民币。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曾某某借款给邓某甲115900元人民币,邓某甲及其父亲邓某乙向曾某某还款共计122650元人民币,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750元人民币。自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吴某甲实际借款给邓某甲83270元人民币,邓某甲向吴某甲还款共计93723元人民币,吴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0453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赔偿6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邓某甲之间的支付宝往来明细清单、被害人邓某甲与被告人朱某某之间的欠条及收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王某某与被害人邓某甲及邓某乙之间的支付宝往来明细清单、被害人邓某甲与王某某之间的欠条及收据、被害人邓某乙与王某某之间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曾某某与被害人邓某甲之间的支付宝往来明细清单、被害人邓某甲与曾某某之间的欠条及收据、被害人邓某乙与曾某某的手机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吴某甲与被害人邓某甲之间的微信及支付宝往来明细清单、被害人邓某甲与吴某甲之间的欠条、海南省中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邓某丙、连某某、吴某乙、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同案犯王某某、曾某某、吴某甲的供述;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介绍并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邓某甲好赌的特性及弱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不断诱使并逼迫邓某甲签订高额借条,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垒高“债务”,使用暴力、威胁、要挟等手段逼迫邓某甲及其家人偿还非法债务,从而非法占有邓某甲及其家人财物。依照《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属于“套路贷”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书 记 员:张 颖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电子数据光盘2张。
3.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三张银行卡、一部手机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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