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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号被害人陈某某的**店内,冒充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民警,谎称有该店卖淫的举报视频要对该店进行检查为要挟,向被害人陈某某勒索人民币2000元(扣押后已经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冠美

检察官助理:韩杨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96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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