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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1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市**街道**小学水电工,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朱某辉与被害人刘某凤通过微信软件认识,并在双方均已婚的情况下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8年2月,刘某凤的丈夫被害人吴某台发现刘某凤存在外遇的情况,刘某凤便向朱某辉提出分手,但被朱某辉拒绝。随后,朱某辉多次向刘某凤及刘的丈夫、女儿和亲戚朋友同事等进行各式各样的威胁、恐吓、骚扰,并向刘某凤、吴某台索要经济赔偿。其中,朱某辉以公开与刘某凤之间的关系、伤害刘某凤亲人、拦车、拿刀、表示要跳楼等方式骚扰刘某凤并向刘某凤索取经济补偿,从开始的300000元到250000元。最后,刘某凤为了不受到朱某辉的骚扰,在朱某辉的提出下,刘某凤在2019年3月12日将180000元转账至朱某辉的银行账号中。

2019年3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在2019年3月13日10时许在**市**街道**市**中学总务处将被告人朱某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被害人刘某凤、吴某台的陈述,吴某惟等证人的证言,户籍调查函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朱某辉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8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辉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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