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被害人廖某某约被告人朱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见面并在酒店发生性关系,朱某某偷拍四段开房视频。2019年9月底至12月初,朱某某以手上有其与廖某某在酒店开房的视频为由,要求廖某某支付22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表示如果不支付该笔费用,将把偷拍视频发给廖某某丈夫并上传至网络。2019年11月30日,朱某某向廖某某表示只要支付130000元就可以买断其所偷拍的视频,从此以后不再以此威胁,同时要求廖某某给其一部新的手机与其原存有视频的手机交换。廖某某同意该金额并于2019年12月6日先将20000元通过银行柜员机转账给朱某某,剩余110000元将于2019年12月9日当面在大亚湾**公园支付。2019年12月9日,廖某某准备了115000元(其中包含5000元给朱某某购买手机的费用)前往交易地点,交易过程中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在大亚湾区**公园附近将朱某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将赃款2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偷拍被害人与其开房的视频,以将视频发给被害人老公和公开的理由,恐吓被害人,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煌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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