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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唐山市路北区**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大街**号,捕前住唐山市路北区**小学宿舍。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在唐山市路北区**小学工作之便,将在监控室中看到的学校夏令营女生裸体视频拍照储存至手机内。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该校的工作人员,以删除裸体照片为要挟,索要人民币10万至20万元。后因被害单位报警而未能得逞。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朱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齐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田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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