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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629********693X,初中文化,洛川县**镇人,现住洛川县**镇**行政村,农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0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该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6日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一切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现己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陕B65592号小型面包车沿秦老路由洛川县交口河镇桥头川向洛川县杨舒街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30分许行驶至秦老路9KM+750M公路处时与公路上行人刘某甲相撞,事故后朱某某驾车逃逸。当日18时40分许刘某乙驾驶陕AF7Z90号小型面包车沿秦老路9KM+750M公路处时将倒地的刘某甲碾压,事故后刘某乙驾车逃逸。当日19时王某某驾驶陕AE6S70号小型轿车沿秦老路由洛川县杨舒街方向向洛川县交口河镇桥头川方向行驶,行驶至上述地点时将倒地的刘某甲再次碾压,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2月7日作出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乙、王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户籍证明;

3、死亡注销证明;

4、责任认定书;

5、归案经过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刘某乙、党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五、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提取笔录;

3、指认笔录。

六、鉴定结论

1、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2、陕美法司[2019]病鉴字第367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陕美法司[2019]毒鉴字第2076号鉴定意见书、陕美法司[2019]物鉴字第4892号鉴定意见书;

3、(延)公(司法)鉴(法医)字[2019]072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对前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确定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予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屈永荣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洛川县**镇**行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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