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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排**组**号,住址**。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同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押回常德市,同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至5月28日期间,同案人高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在逃)等人在本市武陵区**大道**大酒店开设客房作为色情场所,招揽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高某某主要负责安排场所、联系酒店租订客房,同时也招揽联系客人;刘某某主要负责招揽卖淫女和业务人员;同案人廖某某(已判刑)负责收取嫖资、结房费、发放工资及提成;被告人朱某甲、同案人瞿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刑)、王某某(在逃)通过微信、发放招嫖卡片等方式招揽、接待嫖客、安排房间、收取嫖资等,每安排一人次卖淫嫖娼活动从中获取50元至100元不等的提成。该场所通过朱某甲等业务员招聘嫖娼人员,将卖淫女的价格定为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收入与卖淫女五五分成。2018年5月28日22时许,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民警将该卖淫场所查获,当场抓获3名嫖娼人员及卖淫女杨某某、黄某某、丰某某、樊某某、刘某某、路某某、朱某乙、金某某、何某某9名。朱某甲于2019年4月中旬来该场所担任业务员,被查获当日介绍2对男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尚未领取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查获现场照片;②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记账单、**酒店宾客账单、银联POS签购单、微信聊天、转账等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武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检验报告单、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湘0702刑初27号、456号等书证;③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等证言;④被告人朱某甲及同案人高某某、廖某某、瞿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⑤检查、辨认笔录;⑥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招揽、接待嫖客、安排房间、收取嫖资,协助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联系电话:1376876****)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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