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13 日20 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鄂F****5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宜城市襄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交警巷交叉路口时,被宜城市交警大队孔湾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鉴定,经鉴定:从送检的朱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3. 58mg/100mL。该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华
检察官助理:王雪丹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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