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6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C*****白色杰德牌小型轿车从五河县朱顶镇三王路行驶至五河县淮河大桥西端下桥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五河县公安局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博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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