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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42423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4时40分许,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从霍邱县城关镇御龙湾小区东门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丁某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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