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26 日至2020年3月5 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先后在其位于南城县建昌镇西苑小区旁自建房家中顶楼及南城县株良镇湖边村206国道旁经营的店面地下室内开设赌博场所,组织参赌人员吴某甲、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周某甲、曹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尧某某、万某某、甘某某、吴某乙、曾某某、朱某乙、宁某某等人利用三十二张骨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达四十余万元。朱某甲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三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周某甲、曹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尧某某、万某某、甘某某、吴某乙、曾某某、朱某乙、宁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佩琴
检察官助理:邹时祥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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