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了满足畸形欲望,多次驾驶摩托车对女性身体进行猥亵。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9年3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女装摩托车在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店门口对被害人张某某的左边胸部进行袭击后驾车逃离。
二、2019年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女装摩托车在韶关市浈江区**路派出所门口路段对被害人邱某某的左边胸部进行袭击,致使邱某某摔倒在地后驾车逃离。
三、2019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女装摩托车在韶关市武江区**路**路段抓住被害人叶某某的左手,致使叶某某摔倒在地,朱某某对叶某某吹口哨后驾车逃离。
四、2019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女装摩托车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垃圾站对面河边处对被害人李某某的左边胸部进行袭击,并对李某某摆出胜利的手势后驾车逃离。
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案发期间精神状况为无精神病,从智力的角度在边缘智力范围。对自己实施的猥亵行为应具有完整的分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背他人意志,多次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此致
检 察 员:刘列青
(院印)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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