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汉族,本科文化,系河南省*****中心**式**队队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乡**村*组***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河南*******中心宿舍*号楼**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于2020年3月9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1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郑州市**区河南*****中心***宿舍*号楼***宿舍,约其队友付某某共同饮酒。饮酒期间,朱某某将付某某扑倒在宿舍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付某某将朱某某推开并拒绝后离开该房间。付某某离开后,朱某某继续与付某某联系,欲和其发生关系,被付某某拒绝。朱某某被拒后,于同日4时许,欲到付某某宿舍趁其熟睡与其发生性关系。朱某某随后在未确定付某某宿舍位置的情况下,到**楼***队女生宿舍,以推门的方式欲进入**房间(付某某**房间对面的房间)与付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发现房门反锁之后,朱某某从宿舍**楼**门走到室外**宿舍窗户下面,顺着空调外机和一楼的防盗窗攀爬至**宿舍窗户外,因窗户未上锁,其通过窗户跳入宿舍阳台,从阳台走进宿舍,看见宿舍东南角床上躺着被害人辛某某,盖着被子面朝墙在睡觉,朱某某认为其是付某某,欲和其发生性关系,遂走到床边,弯下腰,用手将盖在辛某某身上的被子扯到一边,用手去扯其内裤,正在褪内裤时,熟睡的辛某某被惊醒,发生惊叫并惊醒同宿舍舍友,朱某某听到惊叫,心中害怕迅速逃离宿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受理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武某某、张某、关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朱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1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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