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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涉嫌抢劫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本市雨山区**村**栋**室,现住本市雨山区**翠**栋**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涤凡,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下午,被害人林某某经介绍至郑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元,郑某某、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让林某某按“空放”贷款签订4倍借款协议,后被告人朱某某受郑某某指示,上门核实林某某提供的信息时发现不准确,郑某某得知后以林某某到公司骗贷造成公司损失为由,让林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受郑某某指使,伙同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夏某某、汤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催收部办公室采取言语威胁、辱骂、撑场架势的方式逼迫林某某赔偿。林某某不愿赔偿,被告人朱某某与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夏某某等人对林某某实施殴打,其他人员继续言语威胁,林某某跪地求饶,郑某某用皮带抽打林某某,林某某被迫从其钱包中拿出人民币1000元交给郑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等人才放林某某离开。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月7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郑某某、汤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方某某、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该抢劫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一方

检察官助理:虞巧慧

2020年11月20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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